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啟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啟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啟超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5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