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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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宗漢
吳佑嘉 (原名 吳純吉 ) 吳阿絨 陳素昭 陳黃桔庚 黃玉雪 李楷聲 莊麗英 張麗貞 青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王淑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10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