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民國99年2月6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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