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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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雅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