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梁政瑋 被告 梁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66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200元/㎡×面積197.97㎡×原告應有部分1/2=910,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