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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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賴慧鈴 被告 王德星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7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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