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5號

原告 林宜潔

被告 陳雅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據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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