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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