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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