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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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766號原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
李敬之 律師 林仲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庚○○、乙○○、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共同登報道歉及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舉行公開道歉記者會部分,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原告共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