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2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上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00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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