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酒駕公共危險罪、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前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且酒後駕車肇事逃逸,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予以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戴嘉慧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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