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4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94年8月5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聲明人應補繳之。
二、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四、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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