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2年度訴字第55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
2年12月20日合法送達〔102年12月10日寄存於上訴人即被告鄭文成(下稱被告) 陳明之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號2樓,加計10日,視為於102年12月20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嗣被告於102年12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岳葳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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