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58號原告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易柔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58號原告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