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乙00000000被告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5,260元(即以原告陳報其起訴可得之利益,就已經施工可得利潤19萬1,769元及未能施工所受損失70萬3,491元之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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