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玩機具IC版陸片及代幣貳仟零玖拾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8月31日,以94年度偵字第12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電玩機具IC版6片及代幣2,091枚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