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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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18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正確利息。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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