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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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2714號、
108年度緩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91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月8日確定,陳信義於同年6月30日死亡,緩起訴處分無法執行,本案扣案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37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3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0800527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而依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所示,被告已於
108年6月30日死亡,是其所涉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無可能於日後遭撤銷緩起訴處分而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法院於判決中諭知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依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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