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郭士豪
陳怡霖 被告 王重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易字第6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凌晨在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附近竊取電纜線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起訴其餘部分,因被告被訴竊盜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茗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