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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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8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係於民國97年12月1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故上訴期間原應於97年12月21日屆滿,因97年12月21日為星期日,故上訴期間延至97年12月22日屆滿。茲被告竟遲至97年12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