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4號債權人允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蕭燈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兆同 (原名: 江政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允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蕭燈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允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債權人允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三、請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