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254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連帶保證人 陳秀芬 、 徐健庭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益庭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