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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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進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進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進寶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苗簡字第155號、105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所示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張進寶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4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偵字第51號│偵字第51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55號│144號│1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55號│144號│144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18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32號、105│字第2476號、105│字第2477號、105│││年度執緝字第741│年度執緝字第742│年度執緝字第743│││號│號│號││├────────┼────────┼────────┤││已繳納易科罰金新│││││臺幣9萬3千元(│││││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