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被告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計算式:以原告104年12月3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017元計算,美金331,687.5元折合新臺幣為10,951,3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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