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字第3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啟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6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啟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第5至7行之「迄當日7時1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時,為警攔查,發現其滿身酒氣,經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應補充、更正為「迄當日7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時,因駕駛車輛於燈號變換綠燈後依然停於車道中致阻礙後方車輛通行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滿身酒氣,經於同日7時19分許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另證據方面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現場蒐證照片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啟揚係一成年人,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駕駛普通自用小客車上路,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其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然幸未發生車禍事故即為警攔檢查獲,及其係第1次因酒後駕車違背安全駕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6524號被告林啟揚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啟揚明知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22時許,在臺中市西區凱悅KTV包廂內飲酒後,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卻,即於翌(14)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迄當日7時1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時,為警攔查,發現其滿身酒氣,經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啟揚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啟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檢察官吳怡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小慧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