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郭芷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琬婷┌───────────────────────────────────────────────────┐│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宏和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77,000元│0000000│102年1月20日│││林錫璋│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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