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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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9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5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鴻棋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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