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400號
上訴人密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朝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惠雯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