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高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選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楊遠波 告訴被告李高雅妨害名譽案件,經查,檢察官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已於104年6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參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