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8號
聲請人 許介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紘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及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