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學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學因犯傷害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然所犯數罪之關聯性、罪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351號│偵字第9351號│偵字第935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7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7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7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7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72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備註│編號1至3之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72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524號)│└──────┴─────────────────────────────────────────┘┌──────┬─────────────┬─────────────┬─────────────┐│編號│4.│5.││├──────┼─────────────┼─────────────┼─────────────┤│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4日│108年6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940號│偵字第4940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0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19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0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0號│││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19日││├─┴────┼─────────────┴─────────────┼─────────────┤│備註│編號4、5之罪刑,經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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