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6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莊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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