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17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王松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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