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潘宜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