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90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月如 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日以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