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又翔選任辯護人江宜蔚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789號、109年度偵字第309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葉又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