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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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5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哲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關於「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0年度偵字第1279號」之記載,應更正載為「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1年度偵字第1279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79號,惟原判決誤載為「同署100年度偵字第1279號」,顯係誤寫,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