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4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8月16日起至133年8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8月18日起至113年8月18日止,約定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自貸放後24個月內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42按月計算,第25個月起改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82按月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97年9月18日止,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2,976,94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數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借據暨約定書、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影本2份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影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4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縣│竹北市│ 馬麟厝 ││000-0000│建│││164│1007/10000││├──┼───┼────┼────┼────┼───────┼─┼──┼──┼──────┼──────┼───┤│002│新竹縣│竹北市│馬麟厝││000-0000│建│││65│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24│竹北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69.38│陽台、平│31.94│平方公│全部│││││洲路246│000-0000│鋼筋混凝│42.34│45.85│45.85│35.34│││台││尺││││││巷239弄│地號│土造,4│││││││││││││││46號││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