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合計刑期2年9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121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