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854號聲請人 許紘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盛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06年8月8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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