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陳建帆 被告 李天祐 (原名 江隆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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