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進選任辯護人曾翊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捌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林育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涉犯起訴書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共10次之犯行,惟本件有證人 王國龍 、 顧哲銘 、 邱瑞炯 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譯文及搜索扣押筆錄等件附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次數多達10次,可預期刑期甚長,且有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其陳述與證人之陳述互相矛盾、多所出入,有相當理由有勾串證人之虞,而具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具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民國102年3月5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共10次之犯行,先前均否認犯行,惟於本院102年5月24日準備程序已坦承全部犯行,且本件有證人王國龍、顧哲銘、邱瑞炯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譯文及搜索扣押筆錄等件附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次數多達10次,參以被告之前對犯行全部否認的情況,可預期將來一旦成罪,在倘若沒有其他減刑事由之情形下,恐怕刑期甚長,實可認被告有為了規避長期徒刑之執行而有逃亡之可能,是認被告有涉犯重罪及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存在,且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著自102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另考量被告目前就本件犯罪事實已大致坦承,應認已無再勾串證人之虞,爰自102年5月28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明道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