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061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柏明希 相對人信州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州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信州通運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