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9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9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金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倪金森於民國113年1月19日10時32分許,騎乘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段0號「台灣中油文心路站」加油時,因與加油站員工 周美鈴 發生口角,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公然以三字經「幹你娘」等語辱罵周美鈴,而足以貶損周美鈴之人格與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倪金森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周美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