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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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林○○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對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美惠
法官沙小雯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曉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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