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4號原告 黃楚祐 被告 林敬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韋仁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