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73號原告 高火樹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 律師被告 吳玉鳳高黃來富 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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