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二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