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五日,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八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四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足